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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拟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25年
发布时间:2013-5-10 20:02:10 阅读:2680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为加强并规范对收费公路的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组织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
    此外,《意见稿》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的收费公路以及经批准已经收费的二级公路不得转让收费权。”
    条例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意见稿在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三倍至五倍的应交票款。”《意见稿》中指出,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确需设置主线收费站的应当联合设置。
    条例还规定,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推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联网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意见稿》还删除了原条例的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将该条原第三款修改为:“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在此前的交通运输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在被问及“公路收费”问题时,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表示,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仍然在继续进行,即将到期的收费公路,应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期以后停止收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有责任加强监管和落实。
    本文来自: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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